:::
略過單元子連結

戶政規費及罰鍰標準

內政部於99年9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號令修正發布,自即日起生效。籲請民眾於法定申報期間內申辦各項戶籍登記,以免逾期受罰!

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之一
項  目 認領、收養、終止收養、結婚、判決離婚、監護、輔助、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、死亡、死亡宣告、初設戶籍、變更登記、更正登記、撤銷登記、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、遷出、住址變更登記
法定申報期間 30日內 60日內 3個月又30日內
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(戶籍法第79條)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300元
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500元
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700元
逾181日以上 900元
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900元
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(戶籍法第76條) 自動申請更正 3,000元
戶政人員發現 6,000元
被人檢舉 9,000元

 

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之二
項  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
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(戶籍法第80條) 1000元 2000元 3000元
拒絕接受戶口調查(戶籍法第77條) 3000元 6000元 9000元
拒絕提供查證資料(戶籍法第77條) 3000元 6000元 9000元
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之處罰(戶籍法第78條)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1000元
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1500元
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2000元
逾181日以上 3000元
附  記

一、貨幣單位為新臺幣。

二、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