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於99年9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號令修正發布,自即日起生效。籲請民眾於法定申報期間內申辦各項戶籍登記,以免逾期受罰!
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之一 |
項 目 | 認領、收養、終止收養、結婚、判決離婚、監護、輔助、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、死亡、死亡宣告、初設戶籍、變更登記、更正登記、撤銷登記、廢止登記 | 出生登記 | 遷入、遷出、住址變更登記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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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申報期間 | 30日內 | 60日內 | 3個月又30日內 | |
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(戶籍法第79條) |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| 300元 | ||
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| 500元 | |||
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| 700元 | |||
逾181日以上 | 900元 | |||
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| 900元 | |||
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(戶籍法第76條) | 自動申請更正 | 3,000元 | ||
戶政人員發現 | 6,000元 | |||
被人檢舉 | 9,000元 |
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之二 |
項 目 |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|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|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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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(戶籍法第80條) | 1000元 | 2000元 | 3000元 | |
拒絕接受戶口調查(戶籍法第77條) | 3000元 | 6000元 | 9000元 | |
拒絕提供查證資料(戶籍法第77條) | 3000元 | 6000元 | 9000元 | |
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之處罰(戶籍法第78條) |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| 1000元 | ||
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| 1500元 | |||
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| 2000元 | |||
逾181日以上 | 3000元 | |||
附 記 |
一、貨幣單位為新臺幣。 二、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