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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育補助專區

臺東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計畫         114.02.11修訂

一、目的:臺東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,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政策,落實推展婦女福利工作,進而鼓勵生育,增加縣內人口,特訂定本計畫。

二、補助對象: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新生兒並在臺東縣(以下簡稱本縣)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:

(一)產婦或生父設籍本縣持續六個月以上。

(二)產婦為外籍或大陸配偶未取得國籍或無國籍者,其配偶已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。

(三)上述(一)、(二)之連續設籍期間,以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日往前推算。

三、補助標準:婦女生育補助費第一胎每位補助新臺幣 肆萬元整, 第二胎每位補助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整, 第三胎(含以後者)每位補助新臺幣伍萬元整。

四、申請事宜有關事項:

(一)凡符合本計畫第二點規定之婦女(或配偶) 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, 以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,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確認並提出申請。 申請期限如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,得延長為一年。

(二)夫妻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(鎮、市)者,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鄉(鎮、市)戶政事務所為申請機關。

五、補助費經戶政事務所檢附申請表等相關文件送府核撥。

六、經費來源:由本縣戶政事務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。

七、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,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之。

註:按戶籍法第48條規定,戶籍登記之申請,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。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。

※請攜帶產婦姓名存摺辦理生育補助